近日,栖霞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监督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幼儿园及居民住宅周边的马路上常见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不满6周岁幼儿上下学出行,未使用安全座椅和头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了解幼儿乘坐电动车出行状况,栖霞区检察院在上下学时段对重点路段展开排查,发现绝大多数接送幼儿的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安全座椅,行驶过程中幼儿或跨坐在电动车后座,或站立在前踏板上,亦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满六周岁幼儿天性爱动,在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刹车、转弯过程中极容易跌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摸排过程中,检察人员对部分家长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家长并未关注到此种行为可能对孩子产生的安全威胁,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针对上述情况,栖霞区检察院及时对接相关部门,于3月7日向该部门发送全市首份关注电动车搭载低龄幼儿出行安全的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日常巡查,对电动车未使用安全座椅的违法情况进行及时劝导、口头纠正;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建立预防机制,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构筑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出行屏障。同时,该院将携手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助推家长提升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保障幼儿出行安全。
下一步,栖霞区检察院将密切关注辖区内电动车违规搭载未成年人的行为,督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以联合执法的形式展开专项行动,促使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