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里机器轰鸣,工人们在车间穿梭忙碌,一节节两米高的粗大水泥管不断从车间运出、等待装车运往工地……近日,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对一起行政处罚争议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回访时,对眼前的一切倍感欣慰。
可就在不久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还握着皱巴巴的检察监督申请书坐在上党区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里几度哽咽:“退还土地、没收厂房、罚款134万余元,银行账户冻结,订单取消,工人发不出工资,现在连办公室的电费都交不起了,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一张百万元罚单逼停企业
2022年,某公司租下国营良种场土地建设厂房,双方约定所建厂房的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然而,某公司在租赁该土地前,地上已有建筑物,该公司租赁后,仅在部分土地上修建了厂房,并修复、硬化了地面。
2023年10月,相关行政机关在没有审慎调查的情况下,针对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划拨国有土地建厂的行为,向该公司开出罚单——退还土地、没收厂房、罚款134万余元。
行政处罚作出后,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相关行政机关经催告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某公司的厂房被张贴封条,银行账户被冻结,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
2024年11月,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苦心经营近两年,业务刚有起色的企业,却因一纸罚单眼看就要毁于一旦。张某咨询律师后,抱着最后的希望,向上党区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查明存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
承办检察官宋国华翻看厚厚的法院案卷时,回忆起张某的话:“我们解释过,新厂房是在老厂房的基础上改建的,并未改变土地用途,而且我们仅对部分路面进行了硬化,但没人听。”
“某公司反映的情况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宋国华审查后发现。随后,他对该案的疑点进行了梳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某公司租用的全部13.45亩土地认定为“非法占用”,但经过检察机关的现场勘查,被列入处罚面积的部分地块仍是空白地块,并未硬化,结合某公司及良种场员工的证言,某公司实际新建厂房仅占地2.46亩,其余是对原有建筑修缮和对硬化路面修复,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面积与某公司实际非法占用的面积不符。
明确上述事实后,上党区检察院成立了由院领导为组长的办案组,迅速启动监督程序。经多次赴现场走访调查,并先后赴区行政机关、法院、良种场进行沟通协商,办案组仅用两周时间,就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了原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处罚幅度失衡。
罚款从134万余元降至45万余元
在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将检察建议内容抄送执行法院。经与上党区法院、相关行政机关、某公司多方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在某公司作出书面保证、公司账户中可执行款不少于50万元的情况下,先为该公司解冻账户,拆除封条,准予其继续租用合法土地和厂房恢复生产经营。
鉴于退还土地、没收厂房部分已在第一次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行完毕,今年3月,相关行政机关经过重新调查,认定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2.46亩建设厂房,违法硬化及修缮地面3.1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每平方米罚款150元、计24万余元,以及每平方米罚款100元、计20万余元的罚款。
张某收到新的处罚决定书后,看到罚款金额从134万余元降至45万余元,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这个结果我们心服口服,现在终于能睡个好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