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起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2017-12-08 10:5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4月15日,栖霞区院控申部门对陈某申诉案进行了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会由控申部副部长顾苏斌主持,政治处主任侯康美、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杰明、申诉人陈某及陈某所在社区主任参加了公开答复会。

  陈某系蒋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某妻子。2016年1月28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苏AR556J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靖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喜可缘酒店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其车将陈某某(男,殁年35周岁)驾驶的南京J47156号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苏011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申诉人陈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主要理由为:1、被告人蒋某实际为醉酒驾驶,而判决认定其饮酒驾驶,认定事实不清。2、被告人蒋某肇事后找人顶替,故意逃避酒精测试,主观恶性重,判决对其量刑畸轻。

  经本院复查认定: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客观上使得其肇事时是否为醉酒状态难以查明。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蒋某事发前曾经饮酒的事实,据此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为酒后驾驶是正确的。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逃逸,未积极赔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情节已酌情从重处罚。但同时被害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引发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节,判决对蒋某的量刑是适当的。

  该案相对于普通交通肇事案而言案情较复杂,且因被害人离世造成申诉人陈某家庭生活困难,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控申部门主动启动了司法救助机制,为申诉人申请救助款2万元,为其解决了实际的生活困难,大大地缓解了申诉人的对抗情绪。同时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机制,进行公开答复。答复会上,申诉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理由和请求,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释法说理,参会的律师也从专业角度出具了法律意见,对复查结论予以认同,并协助控申部门对申诉人进行说理。申诉人陈某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结论表示接受,对司法救助工作表示感谢,不再继续申诉。

  编辑:洪文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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