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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邻居因木瓜被盗对簿公堂,何解?
2024-05-31 10: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在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某社区一棵木瓜树旁的庭审现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参与调解”,与法官成功化解了一场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23年10月,曾大爷的邻居李某外出回家后发现自家果园木瓜树上的木瓜被盗。他查看家门口的监控视频录像,发现偷盗者是一名满头白发的老人,恰好本社区只有退休教师曾大爷符合这一特征,于是李某便在未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四处宣扬曾大爷有偷盗行为。

  曾大爷认为,自己被同社区居民指指点点地过日子,严重影响到晚年的生活质量。他找当地社区居委会及镇政府“评理”,但李某一直不出面参与调解,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今年3月18日,曾大爷向云阳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在本社区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对于一位‘桃李满天下’的老师来说,肯定将名誉和生命看得一样重要。”接到曾大爷的申请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介入,检察官聂远第一时间到当地核实相关情况。

  经调查走访,聂远认为,李某在未与曾大爷仔细沟通的情况下仅凭一段模糊的视频影像,就背地里四处宣扬曾大爷有偷盗行为,引发了周围邻居的误解和流言,侵犯了曾大爷的名誉权。曾大爷年纪较大,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欠缺,云阳县检察院遂决定支持曾大爷起诉,并于4月6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为更好地化解邻里矛盾、开展普法宣传,云阳县检察院商请云阳县法院将庭审现场选在了纠纷产生的木瓜树旁,并邀请2名市县人大代表、3名村委会干部及20余名村民到场旁听庭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从事实上来说,这段录像无法证明曾大爷有偷盗行为,从人情上来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今后还要和谐相处,要为后辈树立榜样,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重修良好的邻里关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后,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人证言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法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法检两院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走完诉讼流程,被告当庭删除案涉视频并承诺不再宣扬,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编辑:杨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