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建萍
2019年6月28日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区检察院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和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工作以来,区检察院按照上级部署,紧扣检察工作实际,稳步落实、持续推进。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后,区检察院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提出以公益为方向、公正为基础、公信为目标的工作思路,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社会问题综合治理,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引领检察公益保护工作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一步步向上向好。截止目前,共依法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61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11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34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 件,探索公共安全领域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通过案件办理,初步恢复被破坏的江滩湿地近300亩,建立全市首家生态修复基地并在基地补种树木2000多棵,挽回国有财产损失46.2万元,诉请案发单位支付环境损害赔偿125万元,推动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区域高质量发展。区检察院办理的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件。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落实改革要求,不断强化组织保障
提升思想站位,强化研究部署。面对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党组会和检委会,系统学习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以及上级院系列文件精神,党组定期听取公益诉讼专题工作汇报,统筹、统抓公益诉讼工作,研究部署推进落实。
狠抓机制建设,确保稳步推进。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强化内部协作,建立公益诉讼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在人员、经费、车辆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为公益诉讼扎实开展创造有力条件;建立以分管检察长负责的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积极探索民事、行政、刑事、控申四检合一专业化办案机制,有效整合内部资源,深入挖掘自身潜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蹄疾步稳。
争取多方支持,凝聚工作合力。结合区领导调研检察工作,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汇报通报检察改革情况,积极争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注重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与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建立公益保护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服务美丽栖霞建设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开展广泛的公益保护宣传,利用举报宣传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检察e站等方式,宣传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努力为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聚焦突出问题,积极推动专项治理
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立足职能精准施策,聚焦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等公益易损领域,主动尝试、积极作为,推动专项治理取得良好成效。
护航绿色发展。区检察院紧扣辖区“人文生态宜居区”发展定位及区域生态资源特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职能。针对长江滩涂被非法倾倒59万立方米渣土对南京市水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获市水务局高度重视,指派党组成员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协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以公益诉讼为契机,群策群力,各尽其责,将长江滩涂湿地上直接影响长江行洪安全的近6万方渣土及时清运,区检察院还牵头邀请江苏省水利科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等多名环保专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受损区域开展熟土覆盖、植被种植,300亩长江湿地生态初步得到修复,该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例;树立修复性司法理念,对1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涉案单位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125万元得到支持;紧扣中央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区检察院积极部署开展滨江生态资源保护、危化品码头治理等专项公益调查行动,先后摸排长江生态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件,发出诉前履职检察建议5件均获整改。
守护民生幸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要求,积极履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职能。针对辖区网络餐饮监管以及涉食品药品刑事案件被告人从业资格未被依法禁止等问题分别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对“美团”等部分网络餐饮商家存在的经营证照不符、许可过期以及涉食品药品案件罪犯未被禁止从业等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整治,责令整改、处罚47家,停止网络经营5家,促进119家网络外卖商家依法规范经营,有力保证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保护国有财产。积极履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地区高质量发展。区检察院主动对接相关单位,围绕专项资金补贴、非税收入收缴等领域国有财产损失问题重点开展公益保护工作,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3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规范资金拨付、使用和后续监管等工作。针对南京市文旅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博物馆违规减免房地产开发考古勘探费用问题,履行诉前程序,制发检察建议,协同追讨国有财产201万元,并对市文旅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督促市文旅局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考古勘探费用追缴工作,目前已经追回46.2万元,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创新工作理念,努力实现多赢共赢
创新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责任担当,将生态检察工作作为检察职能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不断强化内外沟通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为区域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毁林案件办理为切入点,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牵头与区公安分局、农业局建立生态补偿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工作机制,会签《毁林类案件办理协作实施意见》,在八卦洲街道的大力支持下共同建立全市首家占地60多亩的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督促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该基地履行补种树木、恢复生态的义务,截止目前已在该基地补种树木共计2000余棵,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推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主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与区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全市率先接入阳光政务平台,共享政务热线和综合执法信息,打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壁垒,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积极对接区两法衔接机制与平台,共享刑事案件与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依托联动机制主动发现各类线索245条,发出检察建议198份,其中公益诉讼领域检察建议161份,均得到有效整改;探索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机制,与区公安、法院加强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公益领域刑事、民事案件对接,推动完善信息共享、提前介入、重要案件会商、沟通反馈等多元化的案件办理、矛盾调处机制,不断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积极探索“等”外公益诉讼工作。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五大领域之外,积极探索公共安全、文物保护、互联网侵害公益等新兴领域公益诉讼,以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的新发展。针对在校大学生身陷“套路贷”、“以贷养贷”的现象,深入高校开展校园贷、培训贷等专项公益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0余份,完成专项调查报告,并牵头建立高校、行政、司法多位一体的防控治理体系,将通过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针对辖区内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分包,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办理全市首例涉建筑行业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受到高度重视,该案得到市院领导批示并予以推广。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试点以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借助人大通报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公益诉讼工作,感受检察作为。
二、公益诉讼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中央部署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区检察院扎实有序推进,积极探索新举措、新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公益诉讼工作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评估鉴定难、损害修复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深入。双方的协作仍然停留在保持工作联系的层面,在执法案件信息共享、调查取证支持配合、检察建议整改反馈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三是专业化办案队伍有待充实,专业化办案能力有待提升。受到全院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影响,人员力量配备比较薄弱,且公益诉讼是新增职能,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检察干警的知识储备、能力储备有所不足,办案装备、硬件建设也有待加强;四是普法宣传力度不大,效果不够明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社会知晓度较低,群众参与度不够,群众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所占比例非常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检察公益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检察机关全新职能,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下一步,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运用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主动服务中心工作,精准发力、积极作为,不断实现新的发展和跨越。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精准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小专项”活动,扩大办案规模、提升办案效果,力争办理一批效果好、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民生突出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全力打好绿色栖霞的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二是强化机制建设,着力解决现实制约性问题。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加大硬件投入力度,加强调查取证装备的配备,提升调查工作科技化水平;强化诉前督促履职,重要检察建议及时向区人大备案,通过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制发诉讼风险提示文书等方式,保证检察建议得到落实,实现运用诉前程序完成整改、达到共赢的目标。
三是立足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团队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充实优化公益诉讼专业化队伍,不断完善四检合一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组建设;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有针对性地完善知识结构,补齐业务短板,通过专项调查、案件研讨、庭审观摩等方式,切实提升干警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庭审应对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与法院环资庭、行政庭和环保部门人员互派挂职学习锻炼机制,实现智力资源共享;不断完善院外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建立充实专家资源库,借助外脑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四是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增强公益诉讼影响力。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工作,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接受审议和质询;逐步细化落实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意见要求,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观摩公益诉讼庭审、公开听证、案件评议等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增强参与感,提升认可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讲好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故事,适时向社会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此次专门听取和审议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是对我们的鼓舞和鞭策。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指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攻坚克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担当肩负起公共利益守护者的职责使命,不断强化公益诉讼能力水平,持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为我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推进“强富美高”新栖霞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
《关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方式。
2.诉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在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从业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述行为未予规制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5、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当前法律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面对五大领域之外的“等”外领域公益受损问题,检察机关积极稳妥进行“等”外的尝试,针对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侵害公益、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公益问题,审慎积极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