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建萍
2020年9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我院关于“一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一号检察建议”的背景及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的基础上,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幼儿园儿童以及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发生。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因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教育部就落实整改问题作出专门安排,全国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推动监督整改,把“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作为检察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抓手,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按照“一号检察建议”完善教职工管理和强化青少年保护双管齐下的精神,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分别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建设工作机制,顺畅检校联动渠道,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我院在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中,认真落实上级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转变思路,更新方法,进一步深化与教育部门及域内学校的合作共建,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校园秩序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共赢的价值目标。
二、我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没完没了’地抓下去”。我院在区教育部门的配合下,积极组建队伍、完善方案、健全内外机制,助推校园安全建设,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了以“三化”建设为抓手的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工作。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以来,辖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努力实现预防不法侵害教育全覆盖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立体保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
(一)聚焦“专业化”建设,扎稳履职根基。术业有专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同于成年人司法,不仅要秉持“教育、感化、挽救”、宽严相济等特殊保护理念,更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回归社会。一是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我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要求,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检察部,专人负责涉罪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办理,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实施细则》、《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充分贯彻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鼓励干警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民政、教育等领域政策、法律法规、案例的关注,不断提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素质。二是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我院从高校聘请2名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社工,配合办案人员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和失范治疗,在全省率先申请司法社工出庭参与诉讼,当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为法院量刑提供重要参考。该项做法获得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三是创新专业化法治教育平台。打造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工作机制,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普通干警代表担任辖区内共15所学校法治副校长,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我们进一步延伸,以外来人口子女较多的栖霞区燕子矶初级中学为试点,在全省率先创新了 “1+N法治班主任”工作模式,更加精准地介入学校的法治建设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受到了省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李明朝的批示肯定,同时该做法被市检察院在全市推广。
(二)注重“一体化”联动,构建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制度践行过程中,必须跟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倾力关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我们在推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时,十分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形成一体化的联动工作格局。一是法治校园建设一体化。会同区教育局、团委、妇联签订《栖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工作目标、活动步骤以及活动内容等具体要求,由检察长带头,深入校园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联合教育部门设置法治教育课程,通过每周一次午会课和每月一次主题日,将法治教育特别是预防不法侵害教育纳入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必修课程。今年以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法治宣传“云直播”21场,受众教育15万余人,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知法、学法、守法。二是全面保护一体化。建设“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中心”,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的处遇与保护,加强与公安、法院、教育等多部门衔接配合,努力完善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线索发现、移送、办理、反馈机制。此外,我们还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拓展至民事和行政领域,在全市率先和法院家事庭开展协作,探索创新“到庭听审”制度,全方位保护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出席一起未成年人在校相互伤害案件的庭审,出庭检察官从第三方及法律监督层面,向双方阐释侵权责任认定相关法律规定,配合法官最终促成了双方自愿和解。三是司法修复一体化。我院在司法办案中,以恢复性司法为目标,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关工委老同志、志愿者等案外人员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并且聘请司法社工、心理学专家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矫治,通过多方联动、同向发力,不仅做到案结事了,更有效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健康成长。近两年来,我们共开展刑事和解18件26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强化“法治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家庭、学校、社会,都分别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为此,我院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过程中,不断把法治建设从单一的校园保护逐渐向家庭和社会拓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一是协力提升学校教育的法治水平。学校既是文化教育的主阵地,也应当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提升学生、老师的法治意识,促进学校教育管理的法治水平,是我们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我院在办理的“爱德美”幼儿园虐童案过程中,就办案中发现的民营幼儿园教师素质以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发案单位发出多份检察建议,并且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促进系统建章立制、开展教师师德、幼儿自护等主题法治宣传教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获评全国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是提高家庭教育的法治意识。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背后是家长的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一方面我们邀请多位家庭教育专家开展“家长课堂”活动,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我院联合区妇联成立亲职教育实践基地,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协同机制,用好辖区优质教育资源,共同研发亲职教育课程,让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专业的教育指导,推动监护人承担起未成年人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是增强社会教育的法治能力。“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更高的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院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始终树立“协同治理、标本兼治”的理念,着力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全省率先探索未成年人案件背后违法问题训诫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对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中未严格履行实名登记要求的涉案宾馆业主,开展训诫教育活动,并联合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促进旅馆业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该项做法获得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
三、存在问题
将司法力量嵌入到法治校园建设中去,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起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多项责任,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任重而道远,同时,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院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检教、检校协作有待进一步深入。虽然我院联合教育部门、辖区学校不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但该项活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尚未覆盖全区所有学校,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教育一定程度上仍作为点缀,在素质教育体系中比重需要进一步推动加大。二是社会联动配合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涉及到社会各方工作,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与教育、妇联等部门,就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合作,也在积极探索更多保护方式,但所涉领域还不够多,随着青少年问题的不断多样化,我们感觉到自身力量也有限,与社会各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有待加强,在法治教育、社会调查、帮教矫治等方面还有很大合作空间。三是检察队伍履职能力与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要求还不够匹配,检察干警的知识储备、工作经验仍显不足,社会专业力量还有待进一步纳入充实,青少年保护工作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打算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的民心工程,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程。下一步,我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凝聚各方力量,整体提升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源头治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多形式推进“法治副校长”“法治班主任”工作,研发预防侵害、修师德塑师风等方面的精品法治课程,依托大数据系统,在全区搭建未成年人自护法治宣传教育“空中课堂”。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注重案例教学、以案释法,通过邀请教师职工、学生旁听检察官出庭公诉、公开听证等方式,促使教师提升法治意识、学生强化自我保护。打造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实现“法治进校园”与“校外法治基地”的无缝衔接。
2.深度履职,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针对校园不法侵害案件,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深入剖析案件发生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深挖案件背后问题,跟踪监督完善管理漏洞,加强校园安全。畅通侵害未成年人举报渠道,在学校设置举报信箱,增设线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积极破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
3.多方联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机制。加强与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实现牵头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压实、合力共管的未成年人保护联盟。重点关注校园问题,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支持下,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的衔接配合,加强源头预防。联合教育部门健全完善教师准入制度,特别关注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考察,推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努力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阀”“防火墙”“保护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利在千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我院未成年人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也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我院将以此为契机,“不忘护航初心、牢记职责使命”,认真落实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开创栖霞未检工作新局面,为全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栖霞贡献力量!
附件: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名词解释
1.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促使他们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集“捕、诉、监、防、教”为一体,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通过多维度的工作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重塑自我,回归社会。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理念
及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理念的确立主要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状况,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特殊阶段,尚未发育完全,容易情绪化,易冲动,但同时也具有易感性、易变性,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涉罪少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开展多样化帮教活动进行正面教育,引导他们回归正途,但同时,惩罚为辅并非不予处罚,主观恶性大,多次犯罪仍不改正的,仍然需要进行刑罚处罚,不能放纵。
3.
“
到庭听审
”
制度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探索创新“到庭听审”制度。针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抚养权纠纷等民事案件,检察官通过到场参与听审,监督庭审流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为切入点,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司法社工
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社工是指在司法机关中的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专业角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行为矫正、认知治疗等专业服务,帮助办案人员正确、全面、迅速的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外成因,及时对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矫正工作。
5.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是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起到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针对性开展教育挽救的目的。《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6.爱德美幼儿园虐童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市栖霞区爱德美幼儿园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期间,在教室进行教学活动中,九次对曹某某、杨某某两名幼儿采取拖拽、抓住幼儿手向幼儿脸部击打、脚踢、按在地上不让幼儿起来等方式虐待上述两名幼儿。栖霞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5日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栖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典型意义: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亿万儿童健康成长。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幼师队伍建设、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民办园发展、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本案在案发之初广受舆情关注,栖霞区检察院在回应舆论的同时充分保护被害儿童的隐私权等权益,并引导社会、家庭及职能部门提高对低龄儿童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从各个环节织密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针对幼儿园存教师资质审查不严、主管部门工作疏漏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7. 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8.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其他检察建议五种类型。
9.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强制报告主体有,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10.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