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廉洁行使职权。当你(单位)发现检察人员有以下行为,请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事项
1、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违规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5、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的。
6、违规泄露司法办案工作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和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8、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违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0、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1、检察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1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14、充当司法掮客,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
15、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反馈方式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意见可直接邮寄我院或来电投诉。
邮寄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收(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林路1号)
邮编:210000
监督举报电话: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025-6955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