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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7月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1-09-08 14:33:00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事项内容,从司法办案延伸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事项,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

  今年以来,栖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 “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抓住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列为专项整治“六大顽瘴痼疾”之首的有力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政治站位,领导带头填报,以上率下,层层传导责任,通过强化教育引导、严格监督执行、跟进建章立制等一系列举措综合施治,有力推进了填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制作“三个规定”警示彩铃,院领导带头深入各单位进行“三个规定”大宣讲,发放宣传手册和承诺书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提升了“三个规定”的社会知晓率。教育整顿期间,广大干警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自觉填报意识明显增强,“逢问必录”日益成为自觉。

  为进一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栖霞区检察院2021年1-7月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1-7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共主动填报重大事项32件,其中部门以上领导带头记录报告26件,占81%,其他检察人员记录报告6件,占19%。

  下一步,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提升栖霞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公信力。

  编辑:杨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