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栖霞区检察院召开“生态公益诉讼听证”新闻发布会,发布栖霞区检察院近年来推进生态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工作情况,并对4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现场听证。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市、区农业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和媒体记者30多人参加会议。
会上,栖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明玉通报了2021年度栖霞区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创新举措。他表示:近年来,栖霞区检察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长江大保护”和区域生态保护,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努力办好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提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2021年,该院共办理了涉生态环境案件19件,其中15件涉生态环境拟不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均进行了公开听证,实现公益诉讼不起诉案件听证全覆盖。同时也积极探索了“检察+行政”“网格化+信息化+专业化”“四检合一”“生态修复专项账户”等一批生态公益诉讼创新做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其中办理的某印刷厂污染环境案,被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检察院联合表彰为“全省十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相关工作做法被检察日报转发。
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为涉环境污染、长江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案件。今年以来,办理的19件涉生态环境类案件,其中涉环境污染类4件、涉长江保护案件8件、生物多样性案件7件。成功办理了全省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二是轻微违法较多、严重违法案件较少。今年以来,办理的19件涉生态环境案件,其中15件属于轻微的违法案件。如办理的某印刷厂污染环境案,赔偿标的仅为2400元,在引入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的基础上,依法对该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三是违法案件隐蔽较强,违法时间短,取证难度大。在办理的19件涉生态环境案件中,其中4件涉环境污染类案件,均是采取渗井、渗坑、暗管等方式偷排污染物;8件涉长江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大部分系在夜晚进行;7件涉生物多样性案件,均是在线上进行销售,作案手段隐蔽,取证难度较大。四是案件办理专业性要求高,需要社会第三方力量支持。办理涉生态环境案件中,在国家标准不明确、不详细的情况下,刑事案件收集的证据难以认定修复费用,需要引入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进行修复费用的评估。该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其中有13件案件引入专家和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论证,为精准办案提供依据。
针对以上特点,栖霞区检察院对涉生态环境类案件采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行政磋商”办案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行政磋商”
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行政磋商”办案模式,在于积极破解生态保护整体性、系统性不足问题。听证引入专家论证将为精准确认赔偿标的提供专业依据;诉前磋商能够积极引导生态损害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在诉前实现生态修复目的,解决了“谁破坏谁治理”操作中的难题。
优先原址修复,集中替代修复
办案中积极秉承“优先原址修复,集中替代修复”理念,将能够原址修复的,优先在原址进行实际修复;对于无法原址修复的,协同相关职能机关选择合适的替代性修复或公益劳动方式,来促使涉案当事人认罪服法,不断加强主观改造的目的性,提升司法办案惩罚教育挽救的社会效果,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涉案当事人因案致贫的社会矛盾。今年栖霞区检察院办理的19件案件中,其中13件案件引入了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相关结论均被当事人认可,并作为赔偿依据,促进生态环境损害在诉前得到有效修复。
“四检合一”公开听证办案模式
为破解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专业保护力量不足的难题,栖霞区检察院采用“四检合一”公开听证办案模式,将一起案件中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相关问题有机结合,进行集中听证,既优化了办案资源配置,突出生态环境专业保护司法效果,又强化了生态保护专业特长,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司法办案质效。
通报结束后,栖霞区检察院对刘某军等4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南京某铜业公司等4人污染环境案、庄某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等4起涉生态环境类案件进行“刑事+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听证中,检察机关提出需要通过听证解决的问题、专家和听证员充分发表听证意见、涉案当事人当场表示自愿赔偿修复金等,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模式,办理涉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公开、透明性,更体现了当事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自愿性,同时也能让现场旁听人员通过具体案件的听证,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