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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本是受害人 冲动盗窃悔不已
2021-02-25 14:40:00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肖潇雨

  “盗窃被害人电动车,让他没法正常工作,给人家造成了损失,你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案为戒!”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室内,检察官对豆某某说道。

  2020年11月27日,龚某某像往常一样,接到平台派单后,骑电动车到本市栖霞区某商场三楼取餐。他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处,便急忙赶着上楼取餐,一时疏忽忘记拔车钥匙。几分钟后下楼,却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找寻未果,龚某某赶紧报警。

  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将豆某某抓获,并将被盗的电动车追回发还龚某某。原来,豆某某路经此处时,发现龚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钥匙未拔,因其曾送女儿上补习班时,钥匙未拔电动车被盗,遂临时产生非法占有他人电动车的故意,便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赔偿损失,今后一定不会再犯。”经调解,豆某某自愿补偿龚某某车辆被盗期间的误工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鉴于本案豆某某系临时起意型盗窃,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该院最终对豆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切实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说。

  编辑:洪文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