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非法捕捞案件,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行政磋商’,促使侵权人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另一方面,我们设立长江公益护渔岗,对缺乏缴纳损害修复金能力但主动承诺开展公益护渔的侵权人,让他们通过参加公益护渔方式,代偿长江生态修复,将捕鱼人变为护渔员,不仅能增强侵权行为人对长江禁渔护渔意义的认识,还能提高公民参与长江生态保护的自觉性。”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官鞠鹏说道。
2020年11月8日19时许,庄某、张某等人在三江口沙场(三江口水位站)附近的长江水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电鱼,被现场抓获。2021年5月31日21时许,潘某在长江村大年泵站东北侧20米的长江水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电鱼,被举报后抓获。庄某、张某、潘某等人案发后如实交行了非法电鱼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庄某、张某、潘某等人通过电鱼方式非法捕捞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且都愿意进行长江渔业资源修复,2022年6月27日,栖霞区检察院就张某等三人是否作相对不起诉、是否通过公益劳动代偿渔业资源损失、是否应当对重点区域加强行政监督公益诉讼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以及参与民主监督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三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张某等三人当场表示自愿加入公益护渔队伍,参与公益护渔巡逻。
栖霞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检察意见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区农业农村局建议对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安排三人参加长江公益护渔岗,要求三人完成40小时公益护渔工作。三人在区农业农村局的督促下按期完成了在龙潭街道40小时的长江禁渔巡查工作。
实施长江“十年禁捕”以来,栖霞区检察院与区农业农村局不断深化合作,强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检察+行政多元融一体生态保护工作模式,创设公益护渔岗,完善生态替代性修复举措,通过专业化的监管手段将护渔工作落到实处,既筑牢了长江禁渔防线,又避免了公益护渔工作流于形式,实现了生态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